(一)申报单位为省内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科技社团、市(州)科协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企业、园区等。
(二)申报单位需具备项目要求的业务和研究能力,有满足项目执行条件的专业人员队伍,能够提供开展项目工作的必要条件。申报单位须承诺并确保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政经费管理规定和《贵州省科协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相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。
(三)项目负责人应有相关研究经验,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(职级),具有决策咨询工作成果者优先考虑。鼓励跨行业(领域)组建多学科专家团队申报。
(四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,不得申报:
1.两年内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;
2.两年内被贵州科协通报并限期整改的;
3.两年内在非不可抗力条件下未按要求完成贵州省科协有关项目的;
4.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。